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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证据要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2)犯罪所得或犯罪收益所得的名称、特征(属机动车的,包括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数量牌号等特征;(5)窝藏、转移赃物的,赃物存放地点、使用的工具等。(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谋取非法利益)。①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③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④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⑤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③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涉案物品被犯罪嫌疑人盗、抢等非法占有的情况;(2)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系机动车的,还包括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购买时间、购买价值,有关购物凭证;询问有关知情人员,调查了解作案时间、地点、工具、作案过程、涉案财物特征、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等情况。 (3)上游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资金进出流水账、记账凭证等;(4)犯罪嫌疑人系单位的,该单位的账本、银行资金进出流水账、单位资质证明材料。(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品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赃物的藏匿场所、上游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2)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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